失信被执行人 |
刘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3********0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4民终228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晋0411执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内容;二、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三、被上诉人长治高新区兴潞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虔、张娟对上诉人山西坦达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1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上诉人长治高新区兴潞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虔对上诉人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本案债权的人员差旅费5121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9118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西坦达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长治高新区兴潞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虔、被上诉人张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晋0411执694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9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19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