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民初443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40万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809474.63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24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之后再上浮50%为利率,自2016年7月13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日);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支付2016年7月12日之前的复利人民币13812.94元以及2016年7月13日之后的复利(计算方法:以期内利息人民币809474.6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之后再上浮50%为利率,自2016年7月13日计算至借款期内利息实际支付日);五、被告张冰、屈利桢、王雪艳、杨学犟、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印尼格拉哈·英迪·嘉亚责任有限公司(PT.GRAHAINTIJAYA)、印尼普特拉·邦固·波赛马责任有限公司(PT.PUTRABANGUNBERSAMA)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所出具的《个人最高额担保承诺函》或者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事项,以其所拥有的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粮食物流中心711米长江岸线码头资产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120元,由被告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张冰、屈利桢、王雪艳、杨学犟、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印尼格拉哈·英迪·嘉亚责任有限公司(PT.GRAHAINTIJAYA)、印尼普特拉·邦固·波赛马责任有限公司(PT.PUTRABANGUNBERSAMA)、被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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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建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73280434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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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辰区炭黑路北(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