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4719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于原告赵开生、被告冯旗伶、郭明静的借款本息,双方约定二被告冯旗伶、郭明静分期偿还36万元视为还清全部本息。第一期被告冯旗伶、郭明静,在2021年1月底之前偿还原告本金16万元;第二期被告冯旗伶、郭明静,在2021年7月底之前偿还原告利息10万元;第三期被告冯旗伶、郭明静,在2022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10万利息。若被告冯旗伶、郭明静如期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后,原告赵开生同意免除被告冯旗伶、郭明静所欠原告剩余利息。二、若被告冯旗伶、郭明静不能按照上述协议任意一期履行,原告赵开生仍按照诉讼请求被告冯旗伶、郭明静应当偿还原告赵开生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0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冯旗伶、郭明静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案诉讼费9510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由原告赵开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