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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5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461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3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系争租赁物全自动无碳票据本生产线1台(规格型号:ncr-930,出厂编号:16005,生产商:浙江蓝宝机械有限公司)为原告所有;二、各方确认截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mkhx161011001-l-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计2224117元、留购价款100元、律师费损失68981元、保全责任险损失4817元,以上合计2298015元;三、被告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9年10月25日前偿还40万元、2019年11月25日前偿还25万元、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20万元、2020年1月25日前偿还35万元、2020年2月25日前偿还35万元、2020年3月25日前偿还524117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根据原合同约定各期租金日、以租金数额为基数,按迟延天数,以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2020年3月30日前,被告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本次诉讼相关损失73798元;四、如被告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时履行前述条款,支付了全部租金、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则全额清偿后租赁物以当时状况转为被告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不再追究各被告其他民事责任;如被告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应立即无条件返还租赁物,并立即一次性给付届时全部已到期租金、违约金(依据实际迟延天数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及第二条所列损失,原告有权立即就以上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若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迟延返还租赁物则应以原租金标准即每月154611元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若延迟支付款项则应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占有使用费)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五、被告丁翔、被告丁小成、被告肖晓萍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96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7459495525
登记机关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新星西路厂房(白沙洲工业园区东部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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