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天鑫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2705号 |
案号 |
(2015)穗越法执字第04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卫东、陕西天鑫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小玲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孙卫东、陕西天鑫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5-06 |
发布时间 |
2016-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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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75524648X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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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西安市莲湖区三民村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