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804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8414号 | 
| 案号 | (2021)沪0114执恢50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章志祥欠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29,264.30元及律师费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焕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志祥追偿;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佣金3,887.97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045元,财产保全费1,206元,合计诉讼费4,251元,由广东银盘、张焕共同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上海易鑫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3380452228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5号一座2709室(住所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