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牛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827********4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2012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济明、王春兰、樊牛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海明彩礼40000元。二、驳回原告康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690元,由被告负担4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