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3民初1033号 |
案号 |
(2016)苏0623执2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借款本金6650000元。二、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借款利息60635.07元(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32010420140000053)中“3.2利率、罚息、复利”的约定计付。三、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有权以被告如东亚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证号:东他项2014第04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人民币8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门市嘉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辽对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3774元,由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嘉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7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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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庄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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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东县大豫镇东安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