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小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1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1261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小霞偿还原告许沥今借款人民币9200元及利息862.78元(利息计至2020年8月24日),并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以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许沥今计付利息。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小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