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荣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1910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马荣春向申请人返还经济损失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0元;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