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6********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4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陈清支付货款50000元,受理费52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陈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