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6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764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任志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洪林支付尚欠工程款35 003元及利息(以35 00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洪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162元,由张洪林负担418元,任志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