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881民初1667号 |
案号 |
(2021)辽0881执1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淑敏借款20万元,并从2018年1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崔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