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2162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耀圣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借款本金765万元及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327287.83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计算罚息(相关数据以原告银行贷款系统为准)。二、被告朱子然与被告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盘锦耀圣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41元,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未预交,由被告盘锦耀圣化工有限公司、朱子然、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82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785116109W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