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3909号 |
案号 |
(2019)冀0184执1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占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按月利率7.25‰计算,自2016年11月4日至判决实际执行之日按月利率7.25‰的1.5倍计算,扣除原告已偿还利息19300元。被告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王占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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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建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63207697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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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2-1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