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易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6民初5224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4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潘艳2020年3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082.5元以及违约金833元;二、被告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潘艳代缴的电费和气费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易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