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24民初2584号 |
案号 |
(2019)皖0824执恢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借款本金57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8.9175%计算,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9175%的150%计算,扣除被告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已付的208842.35元利息);二、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对房地产他证潜字第20160114号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潜他项(2016)第012507号所载的房地产在400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地产他证潜字第20160113号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潜他项(2016)第012506号所载的房地产在70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潜他项(2016)第012505号所载的土地在100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百友、祁元发、丁徐苗、徐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862元减半收取28931元,由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徐百友、祁元发、丁徐苗、徐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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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操龙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474088634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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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