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9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6235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1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宜方垫付款76732.6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对于被告张统刚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陈益付、葛雷分别在26058.15元及利息(以26058.1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被告张统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