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460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民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265863元(利息、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以后逾期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5.075‰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高晓刚、王妮娜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平顶山市民洋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24元,由平顶山市民洋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高晓刚、王妮娜负担36915元,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46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晓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37891825257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办事处程庄村19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