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岩民初字第148号 |
案号 |
(2018)闽08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编号为3501012014000035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470万元及截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463673.78元。二、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470万元及截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463673.78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470万元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四、若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第二、三项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青云路17号B、C、D幢厂房及食堂房地产(龙房权证字第201316937号、第201316936号、第201316935号、第20131693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位于龙岩新罗区西陂镇黄竹坑村380-9-22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龙国用(2013)第0138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9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黄仕达、梁仲生、黄种时对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9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六、本案诉讼费113382元,减半收取为56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仕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937622748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C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