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23民初636号 |
案号 |
(2021)豫1723执1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明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学勇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0日按年息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7日按年息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学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被告郭明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