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2********1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5刑初61号 |
案号 |
(2021)湘1025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羊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撤销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被告人马江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马江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已追缴被告人羊波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被告人马江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任志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