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爱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5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1815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熊棉龙、刘光莲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清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3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二、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继续履行,《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期限届满时被告熊棉龙、刘光莲须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熊勋、黄爱玲对上述第一、第二条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熊棉龙、刘光莲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可就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