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特1731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2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洪杰应偿还金雄壮借款 2 0 0 0 0元,款分二十期还清:从2 0 2 1年 7月 1日开始于每月 2 0日前偿还借款 1 0 0 0元直至款项还清之日为止;二、如洪杰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金雄壮有- 2-权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 2 0 2 1年 6月 2 9日起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三、丁凯对上述两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