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5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6248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7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21,800元; 二、被告宁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罚息(以12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宁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方健、王飞对前述被告宁艳平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方健、王飞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艳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元,及财产保全费1,194.2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