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02民初4041号 |
案号 |
(2019)皖1802执2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借款4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3月21日至至2017年5月6日按月利率5.4375‰计算利息,此后按月利率8.15625‰计算罚息至还款之日,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曹正标、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王明祥、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青对被告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0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907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负担6907元,被告曹正标、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王明祥、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青负担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正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2068098278K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