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92号 |
案号 |
(2021)辽1003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阳忠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891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辽阳忠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0元,由被告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海华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阳市文圣区文昌街2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