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日喀则地区江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103民初1285号 |
案号 |
(2019)藏0103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西藏日喀则地区江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75 000元及利息5007元,上述款项共计80 007元;二、驳回原告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承担459.5元,由被告西藏日喀则地区江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藏0103执4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00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200741913210Y |
登记机关 |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日喀则市黑龙江路(绿州房地产公司商品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