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2587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介霞借款利息723630元。二、驳回原告易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0元,由被告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124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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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沙向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69789635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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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镇万众新世界广场B楼72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