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4********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9912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8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旺盈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正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572元及违约金[1.以1349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以1394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3.以207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年利率6.38%为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4.以113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年利率6.3%为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贺辉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旺盈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378元、保全费651元,共计20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旺盈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