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8民初07347号 |
案号 |
(2018)沪0118执2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利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9,792元。 二、被告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利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9,792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红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等县城北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