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袁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4********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民初1713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吉袁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凯借款本息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如果吉袁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