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28号 |
案号 |
(2020)云2925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政明、蔡迎春支付给原告藤加军、何春林石料加工款691213.78元(限期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712元,由被告张政明、蔡迎春负担(限期同上)。(注:案件受理费10712元,未交已退,请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