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瑞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1行审183号 |
案号 |
(2017)鲁0281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183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组织机构代码:00516193-8。 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秋盾,男,汉族,系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青岛瑞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北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0259553Y。法定代表人张劲,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林,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后王村经五路12号,系青岛瑞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8309214086。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对青岛瑞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胶环罚字(2016)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对胶环罚字(2016)035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5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吹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标准)编号QDOOHB-CF-XM-05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环罚字(2016)035《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4月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6)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环罚字(2016)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德志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时间 |
2017-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770259553Y |
登记机关 |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北杜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