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云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4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4874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3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5月14日,被告刘来好、史云丹尚欠原告吴育华借款本金432000元、利息4120元,合计436120元。另被告刘来好、史云丹需承担原告吴育华为本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2元。上述所有款项合计453120元,被告刘来好、史云丹需于2021年5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刘来好、史云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则被告被告刘来好、史云丹除需立即支付尚欠的全部款项外,还需支付原告吴育华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可就上述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067元,减半收取计4033.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53.5元,由被告刘来好、史云丹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