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博白县富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3民初1254号 |
案号 |
(2019)桂0923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博白县富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83758.2给原告许仲敏;二、被告广西博白县富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本金983758.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许仲敏;三、驳回原告许仲敏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638元,减半收取68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博白县富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及受理费的负担,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熊彬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23310190188Y |
登记机关 |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白县朝阳东路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