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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1********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遵民初字第01849号
案号
(2017)冀02执3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遵化市励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和截至2015年11月23日止拖欠的利息204 850.42元;并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二、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董建光、董子水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遵化市励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250元,由被告遵化市励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遵化市天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董建光、董子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时间
2017-07-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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