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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81********2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181民初1970号
案号
(2021)云0181执1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 11,699.82 元,利息人民币3,781.9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及复利(按月计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元,由被告李春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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