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0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8号 |
案号 |
(2019)粤0117执恢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1700万元及该款自1999年12月25日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复息(至2000年9月20日的利息和复息为854044.43元,2000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并且原告有权依法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粤华苑”1-5幢第三层商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广州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9280元由有限公司负担,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款项由其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法院不再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粤0117执恢2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0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柏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德政中路312号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