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华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540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克雷应归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035698元、利息788397.61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以3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被告陈克雷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归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09743元,于2023年2月底前结清全部代偿款本息;被告程华彬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归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万元,于2023年2月底前结清全部代偿款本息(以陈克雷所应偿还全部代偿款本息总额的二分之一为限)。被告程华彬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陈克雷追偿。如被告陈克雷、程华彬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尚未履行的代偿款本息之和为标的额立即申请执行,且仍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息。二、被告仲娴静、海安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克雷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仲娴静、海安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陈克雷追偿。三、案件受理费44881元,减半收取22441元,由被告陈克雷、仲娴静、海安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华彬负担(已由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代垫,四被告于2023年2月底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