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60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民初690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各半承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58831108000334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6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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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怀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MA1XMH603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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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海潮东路与G233交叉口东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