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慧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4121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慧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17227.57元、利息1974.43元、违约金2005.11元,合计21207.11元。如果被告吉慧娟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已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吉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1586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