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26民初3185号 |
案号 |
(2021)鲁1426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敬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宇、王跃红、张晨、李村庄工资报酬200160元。二、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宇、王跃红、张晨、李村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被告崔敬丽、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武立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26054962547Q |
登记机关 |
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