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君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0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南昌市园林绿化局与被告江西君锐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被告江西君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园林绿化局2012年1月10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的租金595650元及按本金342950元计算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南昌市园林绿化局不予退还被告江西君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押金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南昌市园林绿化局预交案件受理费15290元,由被告江西君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07 |
发布时间 |
2015-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利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4栋2307室(第23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