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5W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1民初4734号 |
案号 |
(2021)粤0781执1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12601194】。一、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确认欠原告何溢广工程款本金8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扣减张秀超的债权转让款82750元后为1138583.33元;自2020年1月16日起违约金以实际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上述月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支付方式按照先支付违约金,后支付本金的原则,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何溢广支付200万元,同年5月30日前再支付150万元,同年6月30日起(含当月)每月30日前向原告何溢广支付100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二、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应在2020年2月15日前向原告何溢广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48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三、上述款项由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何溢广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苑支行,开户名:何溢广,账号:6217280312901313670);四、原告何溢广对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台山市大江镇新江西路18号的恒富江湾1幢、恒富江湾2幢、地下室车库项目工程享有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或者本案四被告出现因另案诉讼导致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原告何溢广有权就余下欠款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六、本案受理费75731元,减半收取为378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2865.5元,由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月2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何溢广。原告何溢广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86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丽华对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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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荣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1MA51DB5W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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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台山市大江镇江南大道87号之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