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苗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商初字第01023号 |
案号 |
(2017)苏1302执4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576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3576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并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袁鹏、王昌俊、宿迁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张业军、沭阳昌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楠、周苗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周波追偿;三、驳回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86元,由十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86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28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