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喀什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792民初1062号 |
案号 |
(2017)川0792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喀什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四川亚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本金人民币368081.04元并以欠款本金368081.04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银行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亚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07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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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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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喀什万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