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银二十一冶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1944号 |
案号 |
(2019)冀1102执恢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白银二十一冶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1102执恢4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2682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400057593847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296号4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