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秋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447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怀宽、吉秋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截止2020年7月21日前累计欠息61994.82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2%计算利息,并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