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忠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01********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858号 |
案号 |
(2016)粤0703执1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忠平、蒋玲、江门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刘炎财借款本金68万元,三被告应在2015年10月10日前付清借款给原告,并以借款本金6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该款项,被告应在2015年10月10日前返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